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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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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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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学〔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成都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包括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所)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共四级认定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以学院(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所)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须进入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应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需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一)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困难档。

(三)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特别困难档。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恶意欠交学费的;

2、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3、 本人未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在填报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5月,全面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生,应在学校资助网站下载《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填报并准备相关材料,交给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一条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了解学生情况、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进行认定,同时应着重考虑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所)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收集各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检查各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原始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同上)后,将汇总名单、认定工作及公示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所)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在认定困难期间有突出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信息库;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学生在学年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新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校和学院(所)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所)认定工作小组、学院(所)监督工作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发生,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条 学院(所)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资助育人,关注和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按照管理职责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成大学〔2017〕50号)同时废止;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成都大学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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