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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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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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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学〔2017〕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已经获得当前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六条 免费师范生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统一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配合计财处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作废;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果当年上级部门有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成都大学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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