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学〔2017〕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奖励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成都市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成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实行(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院学生资助监督小组统一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处、各学院配合计财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成都大学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作废;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果当年上级部门有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成都大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