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成都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细化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广泛宣传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本专科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各二级学院要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二)组织申请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二级学院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三)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二级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二级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四)学校审查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归集本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省级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处、各学院配合计财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成都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作废,本办法由成都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24日